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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品牌经纪机构及加盟门店管理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房地产要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5/9 | |||||
品牌经纪机构是指我市具有较强的经营实力和完备的公司治理体系,经营规模较大,社会认可度较高,可以依托品牌优势和平台信息为加盟门店提供管理服务的经纪机构。 一、品牌经纪机构应对加盟店实施统一管理。直营或加盟店由品牌经纪机构统一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品牌方应按照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呼住建字发〔2023〕811号)规定,办理机构备案和年审。各机构备案信息和年审信息在呼和浩特市住建局官网、呼房中协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示。 二、各品牌机构应统一各自直营或加盟店公示标准,并在公示栏醒目位置体现品牌名称或标志。品牌方与各加盟店应约定相关加盟权责并披露各自承担的权利及义务,品牌方、加盟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加盟经营性质、品牌授权文件、品牌方及加盟机构全称,以及品牌方、加盟门店对消费者分别承担的权责事项。 三、各品牌机构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报送旗下门店及人员的更新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机构门店经纪从业人员应主动挂牌上岗、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督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考取国家资格证书和实名登记卡,在接待客户、进入小区带看、进入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及相关政务大厅时,主动接受查验。 四、品牌机构负责旗下所有直营或加盟店的签约业务。各经纪机构应将所使用的各类合同文本进行公示,所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代办贷款等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不得混在一起签订。签订的合同应加盖品牌方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严格落实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使用自治区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严禁为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五、品牌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处理涉及本机构的相关投诉,并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同时做好事中事后管理,持续提升服务质效。主管部门将通过官方网站按季度向社会公示各品牌被投诉率、有效投诉量、涉诉门店、违规从业人员等诚信经营情况。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网站技术维护传真电线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品牌经纪机构是指我市具有较强的经营实力和完备的公司治理体系,经营规模较大,社会认可度较高,可以依托品牌优势和平台信息为加盟门店提供管理服务的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经纪机构及其加盟门店的从业行为,加强经纪机构运营管理,促进经纪行业提质增效,现将品牌经纪机构及其加盟门店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品牌经纪机构应对加盟店实施统一管理。直营或加盟店由品牌经纪机构统一向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品牌方应按照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呼住建字发〔2023〕811号)规定,办理机构备案和年审。各机构备案信息和年审信息在呼和浩特市住建局官网、呼房中协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示。 二、各品牌机构应统一各自直营或加盟店公示标准,并在公示栏醒目位置体现品牌名称或标志。品牌方与各加盟店应约定相关加盟权责并披露各自承担的权利及义务,品牌方、加盟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加盟经营性质、品牌授权文件、品牌方及加盟机构全称,以及品牌方、加盟门店对消费者分别承担的权责事项。 三、各品牌机构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报送旗下门店及人员的更新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各机构门店经纪从业人员应主动挂牌上岗、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督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考取国家资格证书和实名登记卡,在接待客户、进入小区带看、进入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及相关政务大厅时,主动接受查验。 四、品牌机构负责旗下所有直营或加盟店的签约业务。各经纪机构应将所使用的各类合同文本进行公示,所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代办贷款等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不得混在一起签订。签订的合同应加盖品牌方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严格落实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使用自治区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严禁为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五、品牌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处理涉及本机构的相关投诉,并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同时做好事中事后管理,持续提升服务质效。主管部门将通过官方网站按季度向社会公示各品牌被投诉率、有效投诉量、涉诉门店、违规从业人员等诚信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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